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9條
第228條 | ◄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二十九條 |
► | 第230條 |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编辑]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道路交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
一、車道管制號誌
㈠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尖峯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者。
㈡兩車道之雙向道路,尖峯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鄰近平行道路改爲臨時單向行車,以利疏導交通者。
㈢進出收費場站,有指示收費車道啓閉之必要者。
㈣其他有設置之必要者。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
道路與鐵路平交者,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
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者,應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
四、特種閃光號誌
㈠警吿前方爲易肇事路段,得設置閃光黃燈。
㈡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道設置閃光黃燈,於支道設置閃光紅燈。
2015年5月14日修正發布
[编辑]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道路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
一、車道管制號誌:
(一)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者。
(二)兩車道之雙向道路,尖峰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鄰近平行道路改為臨時單向行車,以利疏導交通者。
(三)進出收費場站,有指示收費車道啟閉之必要者。
(四)其他有設置之必要者。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道路與鐵路平交者,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者,應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
四、特種閃光號誌:
(一)警告前方為易肇事路段,得設置閃光黃燈。
(二)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道設置閃光黃燈,於支道設置閃光紅燈。
五、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應設置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
維基教科書註解
[编辑]增訂第五款以及調整異體字。(峯峰﹑爲為﹑啓啟﹑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