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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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230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編輯]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道路交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
         一、車道管制號誌
           ㈠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尖峯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者。
           ㈡兩車道之雙向道路,尖峯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鄰近平行道路改爲臨時單向行車,以利疏導交通者。
           ㈢進出收費場站,有指示收費車道啓閉之必要者。
           ㈣其他有設置之必要者。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
           道路與鐵路平交者,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
           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者,應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
         四、特種閃光號誌
           ㈠警吿前方爲易肇事路段,得設置閃光黃燈。
           ㈡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道設置閃光黃燈,於支道設置閃光紅燈。

2015年5月14日修正發佈[編輯]


第二百二十九條  道路交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裝設各種特種交通號誌:
         一、車道管制號誌:
          (一)三車道以上雙向道路,繁忙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交通量之百分之六十六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需作調撥車道管制,以利疏導交通者。
          (二)兩車道之雙向道路,繁忙時間上下行交通量差異甚大,其中一向交通量分佈達雙向流量之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且使該方向交通量接近道路容量,可配合鄰近平行道路改為臨時單向行車,以利疏導交通者。
          (三)進出收費場站,有指示收費車道啟閉之必要者。
          (四)其他有設置之必要者。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道路與鐵路平交者,應設置鐵路平交道號誌。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道路中段設有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者,應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
         四、特種閃光號誌:
          (一)警告前方為易肇事路段,得設置閃光黃燈。
          (二)交岔路口未達設置行車管制號誌之標準,得於幹道設置閃光黃燈,於支道設置閃光紅燈。
         五、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應設置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增訂第五款以及調整異體字。(峯峰﹑爲為﹑啓啟﹑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