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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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 六 十 二 条 车道遵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使用车道应行驶之方向。悬挂于该指定车道将近处之正前上方。
本标志应以一标志面管制一车道,同方向车辆能同时看到管制各车道之所有标志面为原则。
本标志得配合“禁止变换车道标线”、“行车方向专用车道标字”及“指向线”使用。
车道仅准直行用“遵11”。
遵11
(单位:厘米)
车道仅准右转通行用“遵12”。
遵12
(单位:厘米)
车道仅准左转通行用“遵13”。
遵13
车道仅准直行及右转通行用“遵14”。
遵14
车道仅准直行及左转通行用“遵15”。
遵15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六十二条 车道遵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使用车道应行驶之方向。悬挂于该指定车道将近处之正前上方。
本标志应以一标志面管制一车道,同方向车辆能同时看到管制各车道之所有标志面为原则。
本标志得配合“禁止变换车道线”、“行车方向专用车道标字”及“指向线”使用。
车道仅准直行用“遵11”。
遵13 (单位:厘米)
车道仅准直行及右转通行用“遵14”。
遵14 (单位:厘米)
车道仅准直行及左转通行用“遵15”。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 ↑ 图像修正,更进一步明定尺寸,文字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