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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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条至第61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六十二条
第63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六 十 二 条  车道遵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使用车道应行驶之方向。悬挂于该指定车道将近处之正前上方。
         本标志应以一标志面管制一车道,同方向车辆能同时看到管制各车道之所有标志面为原则。
         本标志得配合“禁止变换车道标线”、“行车方向专用车道标字”及“指向线”使用。
         车道仅准直行用“遵11”。
       遵11
           (单位:公分)
         车道仅准右转通行用“遵12”。
       遵12
           (单位:公分)
         车道仅准左转通行用“遵13”。
       遵13
         
         车道仅准直行及右转通行用“遵14”。
       遵14
         
         车道仅准直行及左转通行用“遵15”。
       遵15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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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车道遵行方向标志,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使用车道应行驶之方向。悬挂于该指定车道将近处之正前上方。
      本标志应以一标志面管制一车道,同方向车辆能同时看到管制各车道之所有标志面为原则。
      本标志得配合“禁止变换车道线”、“行车方向专用车道标字”及“指向线”使用。
      车道仅准直行用“遵11”。


      遵11 (单位:公分)
      车道仅准右转通行用“遵12”。


      遵12 (单位:公分)
      车道仅准左转通行用“遵13”。


      遵13 (单位:公分)
      车道仅准直行及右转通行用“遵14”。


      遵14 (单位:公分)
      车道仅准直行及左转通行用“遵15”。


      遵15 (单位:公分)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图像修正,更进一步明定尺寸,文字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