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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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六 十 二 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吿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爲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標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
遵11
(單位:公分)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遵12
(單位:公分)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遵13
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遵14
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
遵15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六十二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爲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
遵13 (單位:公分)
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遵14 (單位:公分)
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
維基教科書註解
[编辑]- ↑ 圖像修正,更進一步明定尺寸,文字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