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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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9條至第61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六十二條
第63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 六 十 二 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吿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爲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標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車道僅準直行用「遵11」。
       遵11
           (單位:公分)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遵12
           (單位:公分)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遵13
         
         車道僅準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遵14
         
         車道僅準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
       遵15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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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爲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車道僅準直行用「遵11」。


      遵11 (單位:公分)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遵12 (單位:公分)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遵13 (單位:公分)
      車道僅準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遵14 (單位:公分)
      車道僅準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


      遵15 (單位:公分)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圖像修正,更進一步明定尺寸,文字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