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67-1条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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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增订发布
[编辑]2006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六十七条之一 行人及脚踏车专用标志“遵22-1”,用以告示该段道路或骑楼以外之人行道专供行人及脚踏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准进入,并以行人通行为为优先。设于该路段或人行道起迄点显明之处,中途得视需要增设之。其通行有其他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遵22-1
2008年4月14日修正发布
[编辑]2008年4月15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第六十七条之一 行人及自行车专用标志“遵22-1”,用以告示该段道路或骑楼以外之人行道专供行人及自行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准进入,并以行人通行为为优先。设于该路段或人行道起迄点显明之处,中途得视需要增设之。其通行有其他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遵22-1
维基教科书注解
[编辑]脚踏车改称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