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6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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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5条至第67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六十七条之一
第68条 

2006年6月28日增订发布[编辑]

2006年7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七条之一  行人及脚踏车专用标志“遵22-1”,用以告示该段道路或骑楼以外之人行道专供行人及脚踏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准进入,并以行人通行为为优先。设于该路段或人行道起迄点显明之处,中途得视需要增设之。其通行有其他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遵22-1
                 

2008年4月14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六十七条之一  行人及自行车专用标志“遵22-1”,用以告示该段道路或骑楼以外之人行道专供行人及自行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准进入,并以行人通行为为优先。设于该路段或人行道起迄点显明之处,中途得视需要增设之。其通行有其他规定者,应在附牌内说明之。
         遵22-1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脚踏车改称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