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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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8日增訂發布
[編輯]2006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六十七條之一 行人及腳踏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腳踏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爲優先。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遵22-1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布
[編輯]2008年4月15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六十七條之一 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爲優先。設於該路段或人行道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遵22-1
維基教科書註解
[編輯]腳踏車改稱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