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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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5條至第6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六十七條之一
第68條 

2006年6月28日增訂發佈[編輯]

2006年7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七條之一  行人及腳踏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行人路專供行人及腳踏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爲優先。設於該路段或行人路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遵22-1
                 

2008年4月14日修正發佈[編輯]

2008年4月15日施行


第六十七條之一  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遵22-1」,用以告示該段道路或騎樓以外之行人路專供行人及自行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准進入,並以行人通行為爲優先。設於該路段或行人路起迄點顯明之處,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其通行有其他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遵22-1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腳踏車改稱自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