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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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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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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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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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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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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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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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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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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
条文
奸淫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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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条文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理由
一、现行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项“准强奸罪”,改列本条第一项;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项“准强制猥亵罪”改列本条第二项。
二、妨害性自主罪之保护客体及于男性,故将现行法中“女子”改为“男女”。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