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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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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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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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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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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22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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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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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
條文
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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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年3月立法4月公布)#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條文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一、現行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二項「準強姦罪」,改列本條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項「準強制猥褻罪」改列本條第二項。
二、妨害性自主罪之保護客體及於男性,故將現行法中「女子」改為「男女」。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