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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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3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235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一、第一项之行为加重刑罚。
    二、对于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公然为猥亵行为者,例如脱衣舞之表演,加重处罚,以正风尚。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最后修正于民国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但书规定将罚金数额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