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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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佈
[編輯]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佈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 理由 一、第一項之行為加重刑罰。
- 二、對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脫衣舞之表演,加重處罰,以正風尚。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佈
[編輯]- 條文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理由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