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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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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33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235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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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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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一、第一項之行為加重刑罰。
    二、對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脫衣舞之表演,加重處罰,以正風尚。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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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最後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