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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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6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第288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但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犯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者,不在此限。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编辑]

条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但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犯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者,不在此限。
理由  配合删除原第二百八十五条,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