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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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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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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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條文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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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08年5月10日立法29日公布)#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
條文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原條文罰金刑額數已不符時宜,爰配合修正罰金為十萬元以下,並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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