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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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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6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288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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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2019年5月10日修正5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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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理由  配合刪除原第二百八十五條,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