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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1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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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8-1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十八条之二
第319条 

1997年9月25日增订10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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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就职务上或业务上有守秘密义务之人,如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为泄漏行为,由于泄露范围因电脑的大量储存功能,所造成之损害亦较传统犯罪为大,有加重其处罚之必要,故增列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