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97年9月25日增订10月8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18-2条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318-1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十八条之二
►
第319条
1997年9月25日增订10月8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86年9月立法10月公布)#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条文
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犯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就职务上或业务上有守秘密义务之人,如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为泄漏行为,由于泄露范围因电脑的大量储存功能,所造成之损害亦较传统犯罪为大,有加重其处罚之必要,故增列本条规定。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