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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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8-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十八條之二
第319條 

1997年9月25日增訂10月8日公佈[編輯]

條文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就職務上或業務上有守秘密義務之人,如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為洩漏行為,由於洩露範圍因電腦的大量儲存功能,所造成之損害亦較傳統犯罪為大,有加重其處罰之必要,故增列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