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60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359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第361条 

2003年6月3日增订6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无故以计算机程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鉴于电脑及网络已成为人类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断攻击(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为已成为黑客最常用之瘫痪网络攻击手法,故有必要以刑法保护电脑及网络设备之正常运作,爰增订本条。又本条处罚之对象乃对电脑及网络设备产生重大影响之故意干扰行为,为避免某些对电脑系统仅产生极轻度影响之测试或运用行为亦被绳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罚范围过于扩张。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无故以计算机程序或其他电磁方式干扰他人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增订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但书规定将罚金数额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