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第360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一條
►
第362條
2003年6月3日增訂6月25日公布
[
编辑
]
維基文库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2年)#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條文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因此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之資訊安全,並與國際立法接軌。
三、本條所稱公務機關,係指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三條所定之公務機關。
分类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未登录
讨论
贡献
创建账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查看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资助我们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获取缩短的URL
引用本页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可打印版本
其他语言
添加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