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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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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9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條
第361條 

2003年6月3日增訂6月25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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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電腦及網絡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絡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法保護電腦及網絡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絡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或運用行為亦被繩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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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增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但書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