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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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条至第19条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
第二十条
第21条至第32条 

1954年制定公布[编辑]

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分支会,每年定期征求会员一次,由当地政府协助办理。

2000年修正公布[编辑]

条文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分会、支会每年定期征求会员一次,省分会由内政部协助办理,直辖市分会及县(市)支会由当地政府协助办理。
理由  配合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省分会定期征求会员之业务,改由内政部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