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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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條至第19條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第二十條
第21條至第32條 

1954年制定公布[编辑]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各分支會,每年定期徵求會員一次,由當地政府協助辦理。

2000年修正公布[编辑]

條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各分會、支會每年定期徵求會員一次,省分會由內政部協助辦理,直轄市分會及縣(市)支會由當地政府協助辦理。
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省分會定期徵求會員之業務,改由內政部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