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人民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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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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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编辑]

中华民国31年(1942年)1月24日制定2月10日公布《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20条。民国78年(1989年)1月20日改名《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并修正全文67条,1月27日公布。民国81年(1992年)7月3日改名《人民团体法》并第一次局部修正,7月27日公布以来,多次局部修正未改名:

第2条第53条第64条第65条后来删除。
第46-1条第50-1条后来删除。
第3条第5条第8条第10条第37条第48条第52条第55条第56条第58条第62条第67条后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