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31年(1942年)1月24日制定2月10日公布《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20条。民国78年(1989年)1月20日改名《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并修正全文67条,1月27日公布。民国81年(1992年)7月3日改名《人民团体法》并第一次局部修正,7月27日公布以来,多次局部修正未改名:
- 第2条、第53条、第64条、第65条后来删除。
- 第46-1条、第50-1条后来删除。
- 第3条、第5条、第8条、第10条、第37条、第48条、第52条、第55条、第56条、第58条、第62条、第67条后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