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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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團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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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編輯]

中華民國31年(1942年)1月24日制定2月10日公布《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20條。民國78年(1989年)1月20日改名《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並修正全文67條,1月27日公布。民國81年(1992年)7月3日改名《人民團體法》並第一次局部修正,7月27日公布以來,多次局部修正未改名:

第2條第53條第64條第65條後來刪除。
第46-1條第50-1條後來刪除。
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第37條第48條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58條第62條第67條後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