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31年(1942年)1月24日制定2月10日公佈《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20條。民國78年(1989年)1月20日改名《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並修正全文67條,1月27日公佈。民國81年(1992年)7月3日改名《人民團體法》並第一次局部修正,7月27日公佈以來,多次局部修正未改名:
- 第2條、第53條、第64條、第65條後來刪除。
- 第46-1條、第50-1條後來刪除。
- 第3條、第5條、第8條、第10條、第37條、第48條、第52條、第55條、第56條、第58條、第62條、第67條後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