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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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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1条 著作权法
第四十一条
第42条 

1964年6月30日修正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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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本法施行细则,由内政部定之。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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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者,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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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著作人投稿于新闻纸、杂志或授权公开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约定外,推定著作人仅授与刊载或公开播送一次之权利,对著作人之其他权利不生影响。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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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著作财产权人投稿于新闻纸、杂志或授权公开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约定外,推定仅授与刊载或公开播送一次之权利,对著作财产权人之其他权利不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