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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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0-1條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一條
第42條 

1964年6月30日修正7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者,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