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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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6月30日修正7月10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1985年6月28日修正全文7月10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編輯]- 條文 著作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其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著作人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編輯]- 條文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