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2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4条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83条
◄
著作权法
第八十四条
►
第85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1年5月立法6月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著作权或制版权之权利人对于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著作权或制版权之权利人,为前项请求时,对于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86年立法87年公布)#第六章 权利侵害之救济
条文
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于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