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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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3條 著作權法
第八十四條
第85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佈[編輯]

條文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編輯]

條文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