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4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83条 著作权法
第八十四条
第85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权或制版权之权利人对于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著作权或制版权之权利人,为前项请求时,对于侵害行为作成之物或专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著作权人或制版权人对于侵害其权利者,得请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