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资助我们
外观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2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3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0条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9-1条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七十条
►
第71条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57年)#第四章 行人
1968年5月1日施行
条文
在车辆行驶之际,攀登、跳车或攀附随行者,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锾。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64年)#第三章 慢车
1976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慢车经依规定淘汰并公告禁止行驶后仍行驶者,没入后销毁之。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75年)#第三章 慢车
1987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慢车经依规定淘汰并公告禁止行驶后仍行驶者,没入后销毁之。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