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论 > 初等数论 > 初等数论/整数的基本性质
数论是奠基于算术之上的,所以在学习数论之前,要先知道以下关于整数的性质:
整数集合,即所有的整数,像0,1,-1,2,-2,......这一些整数形成的集合,就叫整数集合,或以
表示,自然数
为其子集,但奇怪的是,整数集合和正整数集合内部的元素数量竟相等
整数集合的性质符合环的性质,意即其加减乘法皆自封(若对一种定义在X上的运算Y,当a和b皆为X的元素时,aYb亦为X的元素,则称运算Y自封),以下将说明整数集合的性质
若有一个命题
,若能证明
对
或其他给定的起始正整数
成立,且在假设对一个正整数
(或前面给定的正整数
),命题
成立时,亦能证明
时命题
成立,则命题
对所有
或
皆成立,除了本法以外,尚有第二种数学归纳法,第二种数学归纳法将在稍后说明
加法使用符号+,
加
,或称
和
相加可记为
整数集合的加法(和减法)是封闭的(若
里面的元素透过一个定义在
上的运算,所得的结果的元素依然存在于
,且对所有
的元素都是如此,那么这个二元运算就是在
上封闭的),以下为加法(和减法)的性质:
- 加法有结合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
有
- 加法有交换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有
- 加法有相消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
,若
,则可推出
- 减法,若对整数
,
,c有
,则亦可记做
,但是减法无交换律
- 在整数中有一个元素0,使得对任意整数
有
且
乘法使用符号‧,
乘
,或称
和
相乘可记为
,但是若
或
至少有一个为未知数
,则乘号‧可省略(但若
和
皆为已知数,且皆以数字(非英文字母)表示,则乘号“‧”不可省略)
整数集合的乘法也是封闭的,以下为它的性质:
- 乘法有结合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
有
- 乘法有交换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有
- 乘法有相消律,即对于任意整数
,
,
,若
,则可推出
(a不能为零)
- 在整数中有一元素1,使得对任意整数
有
- 任意整数
和0相乘为0
整数集合是一个有序集合,以下为整数中的序的关系(即一般所说的大小关系)
- 若
,则必有正整数
,使
- 若
,且
,则
- 若
,且
,
为正整数,则必有正整数
,使得
- 若
且
,则
- 对于任意整数
,有
- 对于两个整数
,
、
和
有且仅有一个成立
- 最小自然数原理:对于任意自然数的非空子集
,存在一元素
,使得任意的
,都有
事实上,对于任意有下界的非空集合
,若
为整数集合Z的一个子集,则在
中必存在一最小的数n,使得任意的
,都有
- 最大自然数原理:对于任意有上界的非空子集
,存在一元素
,使得任意的
,都有
除法使用符号
,若
除以
,或
除
,记做
- 若
可被
整除,则记做
,或
- 若不能整除,即会剩余某数
,则记做
- 若
不能整除
,但是能找得到一数,使
,则此
,
,
可记做
(
),后者亦可称
除以
同余于
- 因数:若
成立,则
是
的因数
- 倍数:若
,则
是
的倍数
- 质数:若一个大于1的正数
的正因数只有1,
,则称这个数
为质数
虽然比起前面所说的数学归纳法,第二种数学归纳法比较少用,但是第二种数学归纳法仍然为重要的证明方法,兹将之说明如下:
若对一个命题
,在
(或指定的正整数
)时成立,在假设对所有符合
的正整数都成立时,能证明
对
亦成立,则
对所有正整数(或正整数集合
)都成立
第二种数学归纳法可以用最小自然数原理和反证法证明其为真
任意大于1的正整数都能唯一地表示成由指定数量的特定质数的乘积
根据算术基本定理,任意正整数皆可表为唯一的若干个正质数的乘积,且因为这些质数没有次序上的问题,因此,可将相同的质数写成该质数的幂方也是没问题的,意即上面的a可改写为:
a=
先证明几个引理:
- 引理1:每个大于一的数都可以表示成质数的乘积,或本身为质数
引理1证明:用第二种数学归纳来证明,设正整数
时,2为质数,故成立,再假设当
时此引理成立,则当
时,若
为质数,则引理成立,若
不为质数时,
为合数,因此
,其中
,因而由假设知
和
可表为质数的乘积,因而
亦可表为质数的乘积,因此引理亦对
成立,因此由数学归纳法得知,此引理对所有的正整数
成立
- 引理2:若
,且
是质数,则p|a或p|b至少有一个成立,另一方面,若
是质数,且若
成立,则
、
、
、......
至少有一成立
引理2证明:
- 由引理2引出的引理3:若
皆为质数,且
则至少有一个
使
引理3证明:
算术基本定理证明:存在性由引理1可得知,现在来证唯一性:设有一数n,它的分解式为
,其中
皆为质数,再设n存在另一个分解式
,设
,且
亦皆为质数,而且
及
,则很明显地有
,由引理3知,必有一些
和
相等,且可推知这个关系是唯一的,因此现在将和
相等的数设为
,其他的也照做,意即
、
、‧‧‧、
,而剩下来的则记为
,则由此及
可推出
意即此两个分解式之中所有的质数相等,与原假设矛盾,故n的分解式为唯一的
假若对两个整数
,有一整数
,使
且
,则称
为
和
的公因数,若在
和
的公因数所形成的集合中,
是为其中最大的数字,则称这个
为
和
的最大公因数,或记做
,若
,则称
和
互质
若有整数
,使得
且
,则称
为
和
的公倍数,若在
和
所有的正公倍数所形成的集合中,
是其中最小的数字,则称
为
和
的最小公倍数,或记做
,且若
,则
- 最大公因数:

- 若
则
,且在此
为任意整数,
为任意正整数
- 若
则
,且在此
为任意整数,
为任意正整数
对于两个数
和
,有以下算法:
我们可以
表示
的公约数则
并且
所以
并且
,
也就是说当
时,
和
的最大公约数和
和
相等。于是我们有:
......
其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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