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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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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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十 九 条 让路标志“遵2”,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状况,让干道车优先通行后认为安全时,方得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点。
遵2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倒三角形,白底、红边、黑色“让”字。设于距离路口五公尺内,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之处免设之。
设置图例见“停车再开”标志。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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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让路标志“遵2”,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必须慢行或停车,观察干道行车状况,让干道车优先通行后认为安全时,方得续行。设于视线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点。
遵2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倒三角形,白底、红边、黑色“让”字。设于距离路口五公尺内,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之处免设之。并得视需要以附牌标绘英文说明。附牌图例如左:
- ↑ 第二项加英文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