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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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九條
第60條至第62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編輯]


第 五 十 九 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吿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爲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遵2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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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讓路標誌「遵2」,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觀察幹道行車狀況,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爲安全時,方得續行。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遵2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倒三角形,白底、紅邊、黑色「讓」字。設於距離路口五公尺內,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


          
      設置圖例見「停車再開」標誌。

  1. 第二項加英文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