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七 十 九 条 禁止临时停车标志“禁22”,用以告示不得临时停车,其限制条件得以附牌说明之。设于禁止临时停车路段。已设有禁止临时停车线者,得免设之。
禁22
本标志为蓝底、红边、红色交叉形图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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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禁止临时停车标志“禁26”,用以告示不得临时停车,其限制条件得以附牌说明之。设于禁止临时停车路段。已设有禁止停车线者,得免设之。
禁26
本标志设为蓝底、红边、红色交叉形图案。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 ↑ 禁22递改禁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