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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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8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七十九條
第80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佈全文[編輯]


第 七 十 九 條  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禁22」,用以吿示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件得以附牌說明之。設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已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者,得免設之。


      禁22
      
         本標誌爲藍底、紅邊、紅色交叉形圖案。

1994年4月9日修正發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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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禁26」,用以告示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件得以附牌說明之。設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已設有禁止停車線者,得免設之。


      禁26
        
      本標誌設爲藍底、紅邊、紅色交叉形圖案。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禁22遞改禁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