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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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十条之一
第90-2条 

2007年9月17日增订发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之一  两条公路有共线路段时,应以两面路线编号标志共杆或共面方式设置,排列方式为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并以道路等级高者在前;道路等级相同时,以路线编号小者在前;路线编号亦相同时,以主线在前。

维基教科书注释[编辑]

规定公路共线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