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0-1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9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九十條之一
第90-2條 

2007年9月17日增訂發布

[編輯]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九十條之一  兩條公路有共線路段時,應以兩面路線編號標誌共桿或共面方式設置,排列方式爲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並以道路等級高者在前;道路等級相同時,以路線編號小者在前;路線編號亦相同時,以主線在前。

維基教科書註釋

[編輯]

規定公路共線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