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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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6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198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减损通用货币之分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减损通用货币之分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九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条文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