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97條
外觀
第196條 | ◄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七條 |
► | 第198條 |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編輯]1935年7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編輯]- 條文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條文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