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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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2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224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犯强奸罪而故意杀被害人者,处死刑。

1999年3月30日删除4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删除)
理由  原条文“强奸杀人罪”并入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一,与强制性交重伤害被害人等之结合犯并列,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