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3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第222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224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犯強姦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

1999年3月30日刪除4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刪除)
理由  原條文「強姦殺人罪」併入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與強制性交重傷害被害人等之結合犯並列,故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