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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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4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第225条 

1999年3月30日增订4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犯前条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犯强制猥亵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均较普通强制猥亵罪恶性更重大,故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