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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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4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第225條 

1999年3月30日增訂4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犯強制猥褻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均較普通強制猥褻罪惡性更重大,故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