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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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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9-1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条
第23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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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相和奸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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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与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为性交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原条文“相和奸”修正为“为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