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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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9-1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條
第231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相和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9年3月30日修正4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理由  原條文「相和姦」修正為「為性交」。